旅客解約通知於預訂住宿日14日前到達者,可全額退還定金
旅客解約通知於預訂住宿日10至13日前到達者,可退還定金70%
旅客解約通知於預訂住宿日7至9日前到達者,可退還定金50%
旅客解約通知於預訂住宿日4至6日前到達者,可退還定金40%
旅客解約通知於預訂住宿日2至3日前到達者,可退還定金30%
旅客解約通知於預訂住宿日1日前到達者,可退還定金20%
旅客解約通知於預訂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定金
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本民宿無法履行者,本民宿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
如住房當天本縣處於紅色旅遊警戒地區,本民宿將全額退還定金